当前位置: 首页 > 电缆桥架 > 大跨距桥架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4-03-18   来源:大跨距桥架

详细说明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31-032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谭新乔、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伏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聪慧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要不要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应收款项融资较年初减少58.78%,主要系本期末销售产品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已背书和到期托收。

  4、在建工程较年初增加118.33%,主要系本期增加靖西立劲新材料有限公司尖晶石锰酸锂电池材料项目、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一万吨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的投入。

  5、使用权资产较年初增加100%,主要系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会计科目所致。

  6、应当支付的票据较年初增加45.85%,主要系本期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较年初增加。

  7、应该支付的账款较年初增加32.69%,主要系本期末应支付材料采购款和工程款较年初增加。

  9、应付职员薪酬较年初减少67.89%,主要系上期末计提应支付的职工薪酬在本期支付。

  10、其他流动负责较年初增加108.69%,主要系本期未开票销项税较年初增加。

  11、专项储备较年初减少67.99%,主要系本期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和井下维简费比使用少。

  1、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6.00%,主要系本期产品销售量同比增加,出售的收益同比增加。

  2、营业成本同比增长74.53%,主要系本期产品销售量同比增加,销售成本同比增加。

  4、销售费用同比增长67.72%,主要系本期产品销售量同比增加,销售运费同比增加。

  5、研发费用同比增长64.78%,主要系本期加大研发投入,研发项目领用材料同比增加。

  6、其他收益同比减少70.37%,主要系本期应上缴增值税同比减少,计提增值税返还同比减少。

  7、投资收益同比增加701.08%,主要系本期联营企业净利润同比增加,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同比增加。

  8、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加360.70%,主要系本期计提坏账准备同比增加。

  10、营业外支出同比减少79.90%,主要系上年同期支付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建设经费。

  11、所得税费用同比增加357.87%,主要系本期总利润同比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比增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42.95%,主要系本期收到别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174.31%,主要系本期支付别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

  3、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减少55.87%,主要系本期汇率变动汇兑损益同比减少。

  公司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靖西立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西立劲”)于2021年1月5日注册成立,靖西立劲的注册资本15,000万元,公司持股票比例为73.47%。目前靖西立劲正在进行一期项目建设,预计2021年7月建成投产。

  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三期扩建及提标工程建设项目正在建设中,预计年底建成通水。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和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和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1、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性能锰酸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已于2019年建成投产,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100%。

  2、湘潭电化新能源材料研究院建设项目正在建设中,截至2021年3月31日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595.35万元,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22.21%。

  3、鉴于当前高纯硫酸锰的原材料锰矿石、金属锰价格均呈现较大幅度上涨,为保证投资效率,湘潭电化年产2万吨高纯硫酸锰生产线建设项目和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0吨高纯硫酸锰项目尚未正式开工建设。公司将持续关注市场环境变化,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并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6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通知的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1-032)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8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一定的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湘潭电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为关联方提供工程服务,预计总金额约为5,930.53万元。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谭新乔先生、刘干江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同意调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调整后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合同号为(2021)进出银(湘信合)字第021号的流动资金贷款4,000万元,期限壹年。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6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通知的方式送达公司各位监事,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14:00在湘潭市雨湖区九华莲城大道5号五矿尊城23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炯先生主持。会议的组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1-032)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有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依照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发布的新租赁准则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联的内容。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租赁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追溯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只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影响外,新租赁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其他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一定变更,符合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都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7日,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湘潭电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关联方四川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裕能”)、四川裕宁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裕宁”)发生关联交易,向其提供工程服务,预计总金额约为5,650.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谭新乔先生、刘干江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新能源电池材料的生产、销售、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裕能系公司参股公司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长谭新乔先生在四川裕能担任执行董事,该关联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经营范围:新能源电池材料的生产、研发、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裕宁系公司参股公司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公司,公司董事长谭新乔先生在四川裕宁担任执行董事,该关联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1、《四川裕能二期磷酸铁锂项目安装合同》主要内容:机电公司为四川裕能二期磷酸铁锂项目提供钢结构平台、管道、设备等安装服务,合同签订金额约为1,000万元,采用分阶段付款方式。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保修期满后失效。

  2、《四川裕能三期磷酸铁锂项目安装合同》主要内容:机电公司为四川裕能三期磷酸铁锂项目提供钢结构平台、管道、设备等安装服务,合同签订金额约为2,000万元,采用分阶段付款方式。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保修期满后失效。

  3、《四川裕宁年产6万吨磷酸铁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机电公司为四川裕宁年产6万吨磷酸铁项目提供桥架基础、设备堆放场地建设、厂区内排水、雨水管、污水沟、污水管、管道堵墩、取水工程建设等服务,合同金额约为500万元,采用分阶段付款方式。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保修期满后失效。

  4、《四川裕宁年产6万吨磷酸铁项目MVR钢结构平台及操作平台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机电公司为四川裕宁年产6万吨磷酸铁项目提供MVR平台、压滤机操作平台加宽、车间操作平台等安装服务,合同签订金额约为650.10万元,采用分阶段付款方式。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保修期满后失效。

  5、《四川裕宁年产6万吨磷酸铁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机电公司为四川裕宁年产6万吨磷酸铁项目提供脱盐水管道、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浓水系统、取水管道及管道支架制作安装、PP枧制作安装、格栅板安装、泵设备安装、搅拌系统、不锈钢水箱制作安装、除锈及油漆防腐工程等服务,合同签订金额约为1,500.16万元,采用分阶段付款方式。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保修期满后失效。

  本次新增关联交易系机电公司承接关联方的工程项目,为关联方提供工程服务,属于其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其业务发展,同时也能满足关联方生产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是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进行的,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收入比重较低,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1、机电公司与关联方四川裕能、四川裕宁新增关联交易的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决策程序合法公正,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新增关联交易主要系机电公司承接关联方的工程项目,为其提供工程服务,属于其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机电公司业务发展,有利于满足关联方生产经营需要。上述关联交易是各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原则进行的,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本次新增关联交易占公司收入比重较低,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全资子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