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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职责人员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时间:2024-01-08   来源:产品中心

详细说明

  号)第十二条规则。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揭露发表业务负责人尚新春对公司未如期发表年中期陈述负有首要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十五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尚新春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进步标准运作认识,并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