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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消防验收73条

时间:2024-02-18   来源:行业新闻

  )、排烟系统的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的控制按钮、按键未见设置到位(4.18.2-1);⑮图形显示装置未调试到位,未能显示《火报规》附录A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如气体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和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建筑总平面图、给水总图、地下及地上各层平面图等);

  ⑰消防控制室应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4.1条放置竣工图纸及相关其他制度等资料;

  消防控制室入口处设有弱电的不间断电源,消防设施与别的设备的间隔不明显,不符合《火报规》3.4.8-5条规定;

  》5.3.4-6条规定;未见市电监测功能(非火灾情况下的连锁功能),市电断电后需连锁点亮灯具,不符合3.6.6条规定;应急照明控制器未见地址注释,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未见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以图形方式显示,不符合《应照标》5.2.2条、附录E规定;应急照明控制器不能报故障信息,不符合《应照标》5.3.2-2条规定;3、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新建建筑燃气设计标准的通知》(甬建发〔2021〕95号之前,以设计图纸为准;4、

  1只火灾探测器,没办法实现两只探测器触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不符合《火报规》3.1.2条规定;5、

  3.3.6条水平0.5m范围内无遮挡物,井道内部空间尺寸没办法保证时,应尽量居中安装;9、

  1只感烟探测器,不足以满足两只感烟探测器自动启动送风机的功能,不符合《火报规》3.1.2条及条文说明、《烟标》5.1.2-2条规定;12、

  30%的,感烟探测器未安装在吊顶上方,不符合《火报规》6.2.18-2条规定;15、

  1只应急灯具,与设计图纸不符;敞开连廊作为疏散走道的一部分,请各方责任主体采用照度计核实地面照度是不是满足《应照标》表3.2.5-Ⅳ1规定的不小于1.0lx;21、

  条吊顶空间高度大于800mm且未设置喷头的,电缆线应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闭性线、动力电线采用可弯曲金属套管布线m,与《建筑电气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2.2.8-2的要求不一致;

  24、住宅建筑首层安全出口外侧未见设置应急照明灯具,不符合《应照标》表3.2.5-

  Ⅳ6规定,并注意灯具防护等级按3.2.1-7条选IP67;商业建筑人员密集大,更应该设置到位,请各方责任主体复核;25、住宅建筑防烟楼梯间内每层设置的应急照明灯具被结构梁遮挡,平台处应急照明照度不足,不符合《应照标》3.2.5-‖1规定;

  注:楼梯间仅楼层平台或中间休息平台设置应急照明灯,往往有结构梁遮挡后导致照度不足;《防火通规》楼梯10.0lx。

  26、电动挡烟垂壁未见距离地面1.3-1.5m设置现场手动启动装置,不符合《烟标》5.2.5条、6.4.4-3条规定;

  27、个别汽车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一个侧面未见在0.5-5m范围内设置两只感温探测器,不符合《火报规》4.6.3-1条;

  28、汽车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包括负二层至负一层汽车坡道)需按《火报规》4.6.3条文说明执行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采用“两步降”;作为停车区域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采用“一步降”;

  29、部分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上部未见设置安全出口灯,电梯厅处门洞上方未见加设疏散出口灯,不符合《应照标》3.2.8条规定;

  疏散通道转角处未见加设足够的方向指示灯,与《民电标》图13.6.5-1条不符,可选择吊装双面指示灯;

  安全出口位于疏散走道侧边时,未见在疏散走道的上部加装指向安全出口的方向指示灯,不符合《应照标》3.2.9-1-2条规定;

  商店建筑局部疏散走道地面、主要疏散路径未设计地面辅助疏散指示灯,不符合《建规》10.3.6条规定;

  设置于走道的配电箱未见采取保护措施,如内衬岩棉,且未见设置明显标志,不符合《建规》10.1.9条及条文说明规定;

  锅炉房:可燃气体探测器未见安装;燃气管道进入设备房处应设置自动+手动切断阀,并与燃气探测装置联动启动;所有金属材质未见防爆接地;喷头、探测器未见安装到位;

  配电所: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配电房:存在火灾时不能自行关闭的门洞、通风孔洞,不符合《气灭规》5.0.6条规定;门外未见设置声光警报器,不符合6.0.2条规定;安全出口灯、疏散指示灯未见设置,不符合6.0.2条规定;核实电磁阀同时启动能否实现;泄压口未安装或未安装在距离地面

  以上,不符合《气灭规》3.2.7条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外侧未见设置标明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不符合《气灭规》第6.0.2条规定;36、消火栓启泵按《火报验收标准》4.17.6条增加:“应使任一报警区域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使消火栓按钮动作,可联动启泵”;

  楼中庭消防水炮火焰探测器动作,水炮启动时未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声光、联动相关消防设施,不符《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4.8.4条规定;

  消防电梯首层的消防员操作按钮未见设置《消防电梯制作与安全规范》5.7.1条规定;电梯迫降后无法实现迫将至首层后消防员操作到达指定楼层的功能,不符合5.7.8条注规定;

  39、现场实际供电负荷未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的一级供电负荷标准,不符合《建规》10.1.4条规定;

  一级负荷采用一路市政用电+柴油发电机备用电源时,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防火分区配电小间的最末一级配电箱不能切换,不符合《建规》10.1.8条规定;

  41、消防配电线路直接明敷或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同一的电缆井时,未分设在电缆井两侧、未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或者设计图纸的两根矿物绝缘电缆只有主电源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备电源采用阻燃电缆。不符合《建规》10.1.10条规定

  应急照明灯具采用柔性套管连接时,柔性套管的长度不宜大于1.2m,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灯具间的连接未采用专用接头,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12.2.8-1条规定;43、配电室底部、水平电缆沟内积水,电缆泡水中,不符合《民电标》

  吊顶内局部少量可燃物时,电线管采用阻燃塑料套管,不符合《建规》10.2.3天规定;吊顶净空高度超过0.8m时,未增设喷头的情况下,电线管采用阻燃塑料套管,不符合《喷规》7.1.11条规定;

  45、住宅建筑的敞开连廊作为疏散走道、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用房、宾馆酒店的客房、安全出口的外面及附近区域,未安装应急灯具;不符合《应照标》表3.2.5规定;

  幼儿园、中小学建筑的多功能厅缺少安全出口灯和方向指示灯,不符合《建规》10.3.5条、《应照标》3.2.8-11条规定;

  47、部分项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未设置备用照明、应急照明;不符合《应照标》3.8.1条规定;

  48、敞开楼梯间(地下室非机动车坡道作为人员安全疏散的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作为疏散的敞开连廊均属于安全出口,未见设置安全出口灯、方向指示灯、应急照明灯,不符合《建规》10.3.5条、《应照标》3.2.8条规定;

  49、L形走道、T型走道转角处设置的方向指示灯缺少,不符合《民电标》图13.6.5-1规定;

  50、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m的场所,未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不符合《民电标》13.2.3条规定。

  51、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民电标》13.2.3条规定;52、

  103.5-1条: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56、

  3.5-4.5m的场所未采用大中型灯具、净高大于4.5m的场所未采用特大型或大型灯具,不符合《应照标》3.2.1-6条规定;

  60、部分手动报警按钮与地面的距离未在1.3-1.5m,且被排水管遮挡不便于操作,不符合《火报规》6.3.2条规定;少量声光警报被排水管,位置不明显,不符合《火报规》6.5.1条规定;

  61、少量应急灯具、疏散指示灯具明敷设时,未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不符合《应照标》4.3.1-2条规定;62、

  63、分控室不能实现本区域的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消防专用水泵(住宅和幼儿园的幼儿园分控室)主要设备的控制功能,不符合《火报规》3.2.4条64、

  65、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走道拐角处未见设置声光警报,不符合《火报规》6.5.1条规定66、

  600mm梁间区域、尤其是边跨大于1.0m的梁间区域,不符合《火报规》6.2.3条规定;

  67、中庭消防水炮火焰探测器动作,水炮启动时未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声光、联动相关消防设施,不符《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4.8.4条规定;68、

  4.3.1及条文说明:当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楼幢,消火栓按钮用导线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柜,直接启动消火栓;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楼幢,根据《火报验收标准》4.17.6条明确:应使任一报警区域的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使消火栓按钮动作,可联动启泵;

  69、排风风机入口处的280℃排烟防火阀暂未接线调试到位,不能按《烟标》5.2.2-5条实现阀关闭停风机功能。排烟机停止后补风机未停止;排烟机未启动补风机能启动等问题;

  70、屋顶露天风机风机控制箱处应按《火报规》6.7.4-1安装消防电话分机;风机控制箱应设置于风机附近;71、

  73、设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疏散指示灯未安装在距离地面1.0m以下的墙、柱上,不符合《建规》10.3.5-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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